首页〖天辰娱乐注册〗首页
首页〖天辰娱乐注册〗首页
全站搜索
新闻详情
农业科技基本知识范例6篇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4-02-12 15:14    文字:【】【】【
摘要:在我国的科技立法从零散到逐步体系化的过程中,专门性的科技立法就对农业科技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在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主要

  在我国的科技立法从零散到逐步体系化的过程中,专门性的科技立法就对农业科技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在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主要规定的8个方面的内容中,就包括了“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农业制度”(第14―16条)。2007年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直接涉及农业科技的法律规范包括: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第六十条规定,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推广属于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应当投入的主要事项之一。考察农业科技法律制度在《科技进步法》中的变迁可以发现,2007年修订以后的《科技进步法》中有关农业科技的规范没有实质性变化,基本可以认为是原1993年相关条款的集中、整合为新法的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属于对农业科技的纲领性、原则性规范,具有宏观指导性特征,属于宣示性条款,是国家农业科技指导方针的抽象性法律化表述。

  1996年的《科技成果转化法》除了一些普适性的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外,该法在第十三条宣示性地规定国家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也更具体地规定农业科研机构为推进其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这种立法模式表现了农业科技转化法制在整个科技成果转化法制中的特殊地位。

  农业法是调整国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在农业科技进步基础之上,基于此,农业科技就成为农业类法律关注的对象。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1993年颁布,并经2002年修订,2009年、2012年进行了两次修正)把农业科技和农业教育在同一章进行规范的模式(第七章: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内容大致包括两部分:其一为农业科技制度,包括政府对农业科技和教育的规划、经费保障及对社会力量投入农业科技和教育的鼓励、国家保护农业科技进步的措施、政府对农业科技推广的扶持;其二是农业和农村教育。与科技法领域的相关规范相比可见,《农业法》第七章对农业科技之关注较《科技进步法》更直接、明确、全面,而且这种把农业科技法律制度和农业教育法律制度一并规定的模式也符合农业科技和教育密切联系、相互促进的现实。当然,从农业科技创新、推广、普及的宏观层面考察,《农业法》有关“农业科技与农业教育”的规范仍与《科技进步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存在一致性。

  就农业科技推广来说,《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颁布,2012年修正)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是指导我国农业科技推广的最基本法律。《农业技术推广法》对农业技术推广的规范尤为具体、详细,指导性更强。《农业科技推广法》反映了《科技进步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加快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的内容。《农业技术推广法》针对农业技术推广环节而立法,是《科技进步法》相关农业科技条款的贯彻、补充、完善。同时,该法也属于《农业法》中扶持农业科技推广等规范的贯彻、补充、完善。可以说,《农业技术推广法》受《科技进步法》、《农业法》的双重指导,而这种双重指导实际上复杂化了农业技术推广法律制度的设计。

  农业科技创新需要很好的法律环境,尤其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为其提供激励、支撑和保障。近年来,随着《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一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和实施,我国以植物新品种权为核心的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事业方兴未艾。由于农业科技进步最为活跃的因素是农作物品种创新,我国特别重视植物新品种保护和规章制度建设。1997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并于1999年实施,同年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2000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部随后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如《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1999年6月,2007年9月修订)、《农业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2001年2月)、《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8年2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2012年4月)等,最高人民法院也相应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7年1月)等相关司法解释,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2年11月,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突破l万件,提前3年完成了《农业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的目标。

  农业科技创新能否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有赖于科技法律体系的理性运作,但就目前状态而言,我国农业科技法律制度的建设仍然存在一些亟待破解的难题。

  就农业科技法律体系而言,我国建立了《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农业法》等综合性科技法律,配备了《专利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专门法律,加之《条例》、《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构成了我国农业科技法律体系。但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目前在科技管理领域还存在诸多立法空白,大量与科技活动有关的社会关系没有相应的法律予以调整,如对于农业科技风险投资管理、农业科技基金管理、农业科技反垄断、农业高新技术管理等方面立法缺失较为严重。农业科技体系是由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三方面组成的有机整体,三者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缺一不可。目前我国高中等农业院校主抓农业教育,各级农业科研院所负责农业科技的研究,而大量农业推广工作则主要依靠政府的农业管理部门来完成,三者相互分割,尤其在省一级部门,三者都分别属于平行的三个不同管理部门管理,影响了相互间的配合与协作。

  我国涉及保护农业知识产权的行政机构同样存在这个问题,各部门各自为政,形成多足鼎立的保护格局,突出表现为职能交叉和重复管理,无法形成统一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这种多元、多层级的行政保护体制影响了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交流与协作,一些执法机关因在职能和管辖权限上存在交叉、竞合与重叠,经常出现有利争办、无利推诿的现象,致使在执法过程中极易因执法依据、执法主体等问题发生扯皮与冲突。以地理标志保护为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商标法》将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地理标志产品实行注册管理,两个部门行政审批原产地标志,所依据的法规不同,造成注册商标保护和原产地名称保护部分发生冲突。在处理地理标志的侵权纠纷过程中,若地方管理部门发现其中还含有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时,也只能就地理标志的管理问题进行处理,而同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商标侵权纠纷,却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处理,使得政府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效率低下,增加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由于历史原因,发展农业主要是由政府强调“一靠政策、二靠科技、三靠投入”,这使得农业科技任务主要是在政策的推动下去完成,而不是依法进行。正因为有这样一种政治氛围,现有涉及农业科技的相关制度大多属于宣示性条文,规定过于原则和抽象。这种过于原则化的法律势必造成执行的困难,使农业主体在面对具体问题时,找不到可以具体实施和执行的操作性机制和责任保障条款,这样就可能导致法律颁布以后无法有效实施,使相关立法失去其应有的现实意义。例如,《农业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六条分别规定:“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建立政府扶持和市场引导相结合、有偿与无偿服务相结合、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社会力量相结合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促使先进的农业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农业技术……”。然而,这些规定基本上都是倡导性的,对于农业科技推广部门如何有效地实施农业技术推广,国家如何鼓励农民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等具体问题,这部法律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尽管农业部的相关部门规章对这些问题有了指导性意见,但由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层级较低,相关规定难以得到地方政府及农业科技部门应有的重视。

  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一些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如依照《专利法》确立了农业发明创造专利权利的保护等,但由于农业的特殊性,使得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难以鉴定和辨别,加之农业科技成果往往被赋予公共属性,以致农业科技工作者对保护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缺乏足够的认识,这与其他行业形成了较大的反差。近年来,在其他行业都有大量的科技创新技术申请专利保护,而在农业科技创新方面,申请专利保护的数量并不多,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也不强,由于知识产权知识缺失而导致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

  同时,有关农业科技知识产权的立法尚显不足。虽然近年来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但相对于越来越复杂和隐蔽的侵权行为,法律的保护仍显薄弱,而且现行农业科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滞后于农业高新技术发展的趋势。当前,在农业科技研发中所涉及的有关生物基因技术、克隆技术和产品、微生物技术、生物遗传工程等各种高新农业科技成果不断涌现,发展势头非常迅猛,这引发了一系列现行农业科技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所无法解决的新问题,给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农业特征非常显著的植物新品种权是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现行的《条例》在规范属性上是行政法规,植物新品种权作为一项新型的知识产权,以行政法规进行规范,对于协同、处理植物新品种权和其他传统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可能会带来实质上的不便,即在法律适用上其他知识产权的保护优先于《条例》所规范的植物新品种。此外,我国已经是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以行政法规方式履行条约义务也属不当。

  尊重《科技进步法》、《农业法》等各自的科技、农业领域之综合性基本法的地位,在避免规范重叠的前提下推动农业科技法制在农业法、科技法两个领域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全面考察现有农业科技法律规范,围绕农业科技研发、转化、推广、普及等环节或方面以单行法形式构建协调的国家层面农业科技法律体系。大力推动地方农业科技法制建设,使之成为执行国家农业科技法律而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做出的具体规定的平台,或者是国家尚未制定的农业科技法律的试验田。最终目标是形成国家层面的农业、科技综合性基本法,国家层面农业科技单行法与地方性农业科技法规相协调的农业法律体系,从而在法律制度层面理顺农业科技创新运行机制。

  利用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农业科技法律的重要意义和规定要求,引导社会各界更加关心、理解和支持农业科技事业,营造贯彻实施农业科技法律的社会氛围。各级部门要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抓紧启动农业科技相关法律的实施办法或细则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纳入各级立法计划。要立足当地农业农村发展实际,抓紧研究相应政策措施,在农业科技法律的基本框架下,对农业科学研究、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经费保障等方面规定进行细化实化,并使其借重法律的明确及相对稳定的优点,使科技兴农建立在制度保障的基础之上。

  高等农业院校培养的人才总体上可分研究型、复合型、应用型三类:研究型人才是研究型大学人才培养的主体,主要任务是探索、发现农业科技活动规律;复合型人才主要任务是运用已知规律,进行应用理论、技术理论的研究、开发、规划、决策以及领导“改造农业”。上述两类人才要求基础理论根底深厚,知识面宽,善于学习、思考和创新。应用型人才主要任务是在农业生产或社会服务第一线,领导和组织把设计、规划方案付诸实施并具备应用研究能力。

  (1)研究型人才。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2)复合型人才。复合型人才素质结构特点:综合知识+复合能力+创业精神。(3)应用型人才。经济结构整体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兴起,迫切需要大批在生产、管理一线从事应用技术研究、农产品开发、试制,可使研究工作深化、生产管理水平提升的“高学历蓝领”,这是现代农业技术进步的客观需要。

  高等农业院校一方面要遵循高等教育对人才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和规定,另一方面要根据现代社会对人才要求以及研究型大学教育质量观和质量标准来确立人才培养目标。根据21世纪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和农业科学技术发展特点,高等农业院校本科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为:以学生为主体,以全面发展为根本,专业教育、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融合,加强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国际交流与合作能力培养,理论与实践、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结合,充分体现农业大学“高起点、强实践、重研究”的特点,培养集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创业于一体,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具有实践创新创业能力和适应提高我国现代农业产业竞争力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研究型人才。

  知识结构上要强调复合型要求。从纵向和横向两方面考察。纵向主要是指知识层次结构,可分公共基础、专业基础、专业技能知识三个层次,组合呈梯形。横向主要是指专业知识层次上所涉及的专业领域宽窄及专业知识量多少。

  能力结构上强调创新创业能力培养。主要包括三部分:专业技能(专业知识与能力)、人文技能(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交往和合作,组织、判断和领导能力)、观念技能(价值观、决策能力、战略思想,尤其是创造性地提出新观念)。

  素质结构上注重学生专业思想修养与现代人格理想塑造结合。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与其他行业比较,农业仍将是经济效益不高,又十分艰苦的行业,其具有的重大社会效益,要求在素质机构上首先具有科学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具有较强意志力和学农爱农、艰苦奋斗、献身农业的精神品质;业务素质应在博学基础上能够驾驭知识,综合分析和解决农业实际问题,善于实践和创新;文化素质是人文社科和自然科学知识的积淀,应具有较高的文化品位和科学素养;身心素质方面应具有健全体魄、健康心理、完善人格。爱因斯坦说,“用专业知识教育人是不够的,可以成为一个有用的工具,但是不能成为和谐发展的人”。

  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和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构建系统整合、整体优化、综合性的“宽、厚、多、高”农科人才培养模式,打破学科和课程间壁垒,重组、整合和整体设计课程体系,建立大学科课程平台,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做到培养方案个性化、教学内容基础化、学生学习主体化和教学手段现代化,一、二、三课堂有机结合。“宽”指宽口径,知识面广,适应能力强;“厚”指厚基础,基础坚实、基本技能扎实;“多”指多方向,涉足两个或多个专业、学科,具备多种学科知识体系和基本技能;“高”指高素质。

  以“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为总领,强调基础与应用有机结合、理论联系实际,基础扎实、富于创新,勇于创业。

  (1)“3+l”:前3年学习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1年在实验室或实习基地,参与研究项目,进行研究并完成学士论文。

  (2)“本硕贯通6年制”或“本硕博8年制”:前3年学习基础理论与基本实践技能,1年在实验室、实习基地等实践平台拓展、巩固专业理论,提高实践技能,2年在技术合作及学术交流平台、研发中心完成研发项目及硕士研究论文,2年完成博士论文,博士后阶段可进入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完成相关成果转化。以“强化两头,优化中间”为原则,强调统筹,即在本科和研究生培养不同层面上统筹培养过程。

  加强基础理论教学,分段培养,1~2年级按学科大类进行通识教育,3~4年级按专业方向进行个性化培养。强化实践教学,按照实验、实习、科研与创新训练、创业实践教育等确定实践教学内容与体系,构建实践教学平台。

  确立学生主体地位,体现个体差异和具体需求,增加柔性与灵活性,调动自主学习积极性,自主设计发展方向,因材施教,发展个性。树立全面教育教学质量观,产、学、研紧密结合,建立起教学目标、过程和重点环节相呼应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根据OECD在世界上1996发表的《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的报告并综合多年来关于知识经济的提法,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它是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核心,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存储、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①知识经济的繁荣不再直接受制于资本、资源、硬件技术的数量、规模和增量,而直接依赖于知识的积累和运用。知识经济的外形是无形资本,人类社会的知识总量,人力资本、知能、高科技网络电脑等等,如同产业革命极大地改造了世界的面貌一样,以芯片、微处理器、光导纤维为特征的电脑、通讯和信息存储技术的日新月异的发展以及它们的紧密结合,正在生产领域掀起一场技术革命,把我们带入了经济时代。

  发展知识经济必须重视人才在知识经济中的特殊作用,大力发展教育,提高我国人力资本的素质。判断知识经济发展状况,生产力水平高低,教育状况和劳动力素质是一个重要的测量指标。因为知识和信息的生产、传播及应用,无不依赖于以智能为代表的人力资本的支持,人才是科学技术的主要载体。大力发展教育,尽快提高劳动力资本的科技素质,培养大量有创新精神和能力的人才,是解决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当务之急。其次发展知识经济还应加大对知识技术的投资,知识经济是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它的增长直接依赖于知识和技术的积累和应用。加大对知识和技术的投资,提高人类获取知识、应用知识的能力。充分发挥知识、技术对农业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

  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农业大国,人均农业资源十分有限,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0.08公顷,且因城市建设、高速公路的修建、水土流失等多种原因,耕地面积还在持续减少。从技术水平上看,我国农业技术水平总体比较低下,劳动生产率提高缓慢,许多农产品的生产属于劳动力等生产资料的高投入和知识低投入的生产,生产成本较高,导致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低下。

  八十年代初期出现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曾经使我国的农业经济连年大幅度增长,九十年代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改变和正在改变着农业和农村的面貌,最近几年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小城镇建设蓬勃兴起,使农业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进入二十一世纪,农产品供需基本平衡,甚至出现了供大于求的现象,人们彻底解决了温饱问题,正由温饱向小康转变,人们由追求吃饱到追求吃好,对农产品有了选择性,对农产品不仅有数量的需求,更有质量的要求,市场对绿色农产品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要以占世界7%的耕地来养活占世界25%的人口,就必须更多地依靠知识资源和充分地利用自然资源来解决我国农业经济发展问题。

  (1)经营观念陈旧,缺乏市场意识。由于受长期以来小农经济意识的影响,农民怕风险,不肯改变原已形成不合理的种植结构,经营方式,很多农民处于传统的守旧的经营方式之中,很少考虑适合种植什么、适合养殖什么的问题;其次,农产品市场变化莫测,农民缺乏市场信息往往是别人种养什么赚钱了,才跟着种养什么,缺少市场预测,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得不到准确的市场信息,往往使农产品不适应市场需求,导致农业经济发展缓慢。

  (2)生产力落后,经济效益低下。我国农业生产还处在半机械化、半手工的操作阶段,农民文化素质偏低,缺乏技术人才,掌握先进的生产技术难,制约了传统农业向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合理化、高效化转变,落后的生产技术和生产方式导致农业生产率低下,使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投入大、产出低,经济效益不理想。

  (3)流通机制不活,销售渠道不畅。农产品市场交易规模小,集聚和辐射范围不大,品牌化经营、网络交易尚未推广到农产品的流通领域,农民普遍对市场陌生,并且缺少中介组织,提供市场信息服务,目前农村初步建立的中介组织,因机制不活、功能不全、服务不利,农民仍然得不到稳定畅通的产品销售渠道,产品销售速度和质量成了重要问题,农民面临的市场风险较大,总之在某种意义上说,知识技术的掌握及应用状况制约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

  (1)科技资源促进农业经济增长。当前人类正处在一个以科技或知识资源的生产,占有、分配和使用为重要因素的经济时代,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的发展是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源泉,例如:联合收割机和播种机的应用,节约了大量的劳动力等资源,大幅度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高科技的网络应用于农业领域,使农民开阔了视野,掌握了很多生产销售的信息,优化了经营观念,根据市场需求生产加工,使流通机制变活,销售渠道变畅。农业要实现持续快速发展,就必须以科技知识和人的智力资源等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因为科技知识资源经多次使用自身并不会减少,而且在使用过程中还会增值,可以被用来创新知识,知识越用越多,使用成本越来越低,与其它生产要素相结合,可大幅度提高劳动力和资本的使用效益。以此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与有效替代,从而更充分地利用自然资源,提高经济效益。人们通过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自身的科学的全

  面认识,将科技知识运用于主动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而科学、合理、高效地利用现有资源,并开发尚未利用的自然资源,以替代稀缺资源,由此保证农业经济可持续快速地增长,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至于对后代的经济发展造成危害,因此科技资源必将推动我国农业经济可持续地快速发展。

  (2)创新推动农业经济增长。创新是发展知识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对农业经济的增长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著明经济学家迈克尔·波特将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依次分为:要素推动的发展阶段,投资推动的发展阶段和创新技术的发展阶段。与以要素和投资为核心的竞争相比较,以创新为核心的经济竞争,明显更胜一筹。二十世纪是人类历史上经济发展最快的时代,这种高速发展的直接推动力,便是知识创新所带来的科技进步,创新是农业经济发展的灵魂。农业科技创新是农业知识生产与应用的源泉,如农业科学与现代生物技术交融为基础的新物种的塑造和新快速繁育技术的应用;有利于环保的新型生物肥和生物农药的研制与运用等等,都强有力地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通过对农业科研、农业教育及农业技术的创新,使现有农业知识系统蕴藏的生产潜力可以有效地释放出来。促进生产的发展。

  通过普九义务教育,农广校、职业技术教育等多渠道、多层次提高农民的科技素质,使农业经济的发展建立在科技知识及信息之上,提高农业生产力水平,发展特色农业、绿色农业、订单农业、创品牌农产品,实现市场交易和网络交易相结合。按合同或市场需求进行生产和深加工。大幅度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提高经济效益。知识经济的产生与发展必将推动我国农业经济可持续地快速发展。

  摘要:阐述了知识经济的概念作用以及如何根据我国农业发展现状,农业发展的制约因素,发展知识经济促进我国农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现代农业是全面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全面实行现代管理手段、广泛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普遍使用现代生产资料、努力打造良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发达农业。发展这样的现代农业,必须以新型农民为人才支撑。

  (一)发展现代农业要求农民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素质决定能力,素质决定水平,素质决定发展。新型农民与传统农民根本的区别就在于素质。只有具备较高素质的农民,才能用现展理念引领现代农业,用现代管理方式管理现代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现代农业,用现代生产资料打造现代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现代农业。没有农民的高素质,就没有现代农业发展理念的更新,就没有现代农业管理手段的变革,就没有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就没有现代产业体系的完善,发展现代农业当然也就无从谈起。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们说,现代农业是一种“素质农业”,需要高素质的新型农民。

  (二)发展现代农业要求农民具有较高的科技素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农业科技是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决定力量。当今世界,新的农业科技革命正在蓬勃兴起。我们必须把农业科技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农业科技跨越发展,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实现增产增收、提质增收、节本增收,为发展现代农业注入强劲动力。农民是现代农业生产的主体,是农业科学技术的主要掌握者和运用者。拥有较高科技素质的新型农民,能运用新的农业技术,实现科学技术更好地向生产成果转化。加快现代农业发展,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可以说,农民的科技素质直接决定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着现代农业能否实现。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们说,现代农业是一种“科技农业”,需要高科技素质的新型农民。

  (三)发展现代农业要求农民具有经营管理素质。现代农业,不再是单打独斗、小打小闹的小农经济,而是大规模的区域化布局、集约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农产品也不再仅仅满足于自给自足,而是彻底地由产品转化为商品,要占领国内和国际两大市场。只有懂经营、善管理的新型农民,才能驾驭千变万化的市场,才能冲破世界市场的“绿色壁垒”,在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实现农业经济效益最大化。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我们说,现代农业是一种“经营农业”,是一种“管理农业”,需要具有较高经营管理素质的新型农民。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建设现代农业,最终要靠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是对新型农民的准确定位,放在发展现代农业的视野下来思考,“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就呈现出如下特征:

  (一)具备新理念。思想指导行动,理念推动创新。发展现代农业要求新型农民必须具有与现代农业相适应的新理念。这些新理念包括具有团结合作的理念,现代农业集约化生产、富于组织性、生产经营及生活方式趋于组织化,这要求新型农民要克服单打独斗、一盘散沙的状态,融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产业链之中,团结合作,共同发展。具有开放包容的理念,现代农业是一种开放的农业,这要求新型农民要克服封闭自守、安于现状的状态,敞开胸怀,打开视野,借鉴国际社会发展现代农业的先进经验,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大市场,既要吸收国际先进农业的合理因素,又要打造我国现代农业的特色元素。具有敢于创业的理念,现代农业是一种创新的农业,这要求新型农民要克服小富即满、小富即安、恐惧风险的状态,要敢于创造和追求新的生活,具有鲜明的创业精神、创业意识和新的就业观念,勤而致富,富而思进,进而文明。

  (二)成为新主体。这种主体性强调,新型农民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主体,农民应该有这样一种主体意识、一种责任意识。是否拥有真正的主体性,是新型农民与传统农民的根本区别。改革开放之前的传统农民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处于依附和依赖的地位,一切经济活动由国家和集体来组织,农民缺乏必要的自主性、主动性、开放性和创造性,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判断和创造性思维,也缺乏竞争压力和利益动力。改革开放以来,在发展现代农业中,通过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允许农民从事商品生产、扶持农民兴办乡镇企业、鼓励农民搞多种经营和基层民主管理活动,农民的主体性逐渐增强,在勤劳致富愿望的驱动和市场竞争的压力下,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主体性力量。他们不仅意识到了自己就是发展现代农业的主体,而且通过树立现代管理理念、掌握现代管理手段、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在发展现代农业中大显身手,发挥了主体作用,为从整体上向当代新型农民过渡奠定了厚实的基础。

  (三)掌握新知识。现代农业是知识密集型农业、是科技支撑型农业,在生产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表现出越来越高的知识化、智能化。这就要求新型农民必须掌握新知识,包括基础性知识,比如最基本的农业相关知识,这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人才专业知识和技术更新的前提;包括跨专业知识,包括市场经济知识,管理知识,种、养、加技术知识等,现代农业是生产领域广阔的农业,只有具备跨专业知识,尤其是相近专业的知识,才能在生产中较好地开展工作;包括前沿性知识,当今社会科学技术发展迅猛,知识更新速度极快,现代农业大大缩短了知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时间,新型农民必须不断更新知识,及时了解学科前沿动态,具有一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劳务经济等方面的一技之长,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市场营销与产业创业开发能力,成为农业专业化生产、产业化经营,适应市场经济的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带头人。

  (四)学习新科技。进入新世纪以来,以生物技术为代表的现代农业先进技术飞速发展,新技术、新知识日新月异。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快速转变的背景下,培育新型农民必须以“具有较高科技素质”、“具有优化的知识结构”为特征。这样的新型农民必须有科学的理念,用国际国内先进的农业发展理念武装头脑,转变思维方式,创新发展模式,走出一条具有中国农村特色的农业现代化发展道路;必须掌握高效实用的农业新技术,如设施农业生产技术、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无土栽培技术、生态及植保技术、以自然养猪法为代表的先进畜禽养殖技术、以资源循环利用为目的的沼气技术等。

  培育新型农民是一个系统工程,强化政府责任是根本,加强教育是基础,创新培养模式是重点,营造环境是关键。

  (一)统一认识,强化政府责任。统一认识,强化政府责任是培育新型农民有力的思想政治保证。培养新型农民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核心问题。发展现代农业,归根结底,要由千千万万个具体的新型农民来组织实施,新型农民的素质决定着最终的成效。因此,新型农民的培育,就成为发展现代农业的首要问题。尊重新型农民的主体地位,发挥新型农民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主体作用,政府责无旁贷。同时,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经过长期的艰苦努力,培育新型农民将贯穿于整个过程。这也决定了新型农民的培育也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必须有长远规划,有大量投入。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要加大扶助和支持力度,加大财政投入,把培育新型农民纳入发展现代农业的总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培育新型农民。

  (二)加强教育,提升综合素质。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培育新型农民,提升其综合素质,必然要加强教育。一是加强农村基础教育。农村基础教育将直接决定我国未来农民队伍的素质。从长远看,提高农民素质,必须要高度重视农村的基础教育。要把农村义务教育摆到整个教育发展的战略地位和整个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学习发展的基本权利。二是重视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坚持“学用结合,按需施教”,把农村文化教育和科普教育结合起来,适当设置相应的农村经济、市场经济、乡镇企业等专业及课程,造就和培养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民。三是实施专项技能培训工程。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要提供对农民开放的农业科技培训项目,提高农民的务农技能和科技素质,帮助农民掌握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改善传统的务农方式,从而提高农产品产量和科技含量,增加农民收入,实施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增强劳动力就业能力。

  (三)创新模式,确保培训效果。现代农业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培养新型农民必须贴近生产实际,进行实践锻炼,要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区分层次,划分类别,创新模式,确保效果。一是培训模式要活。可以采取“学校+园区”培训模式,利用学校,培训农民最需要的农业基本知识,又可采取到现代农业园区参观学习的模式进行实例教学。二是培训手段要活。既可采取理论教学手段,又可采取实践教学手段;既可以采用传统的讲解方式,又可以运用多媒体等现代教学方式;既可请农科部门领导、农业院校专家作专题辅导,又可邀请现代农业一线的专家能手传授方法。三是培训方法要活。可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讨论、经验交流与现场观摩、座谈讨论与岗位竞赛相结合等培训方法。总之,发展现代农业,培训新型农民,要立足实践,多措并举,不断创新培养模式,逐步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新型农民培养机制。

  (四)改善环境,提供优质服务。新型农民成长、发展、壮大的环境是培育新型农民的重要因素。国以才治,政以才兴。现代农业也会因培育出大批新型农民而发展,因此,我们必须注重营造培育新型农民的有利环境。一是营造有利的舆论环境。培养新型农民是塑造人的伟大事业,任务十分艰巨,需要全社会来关心支持。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阵地的作用,通过广泛的宣传,让全社会都认识到新型农民是建设现代农业的主体力量,真正形成重视、培养、支持新型农民的共识。二是营造有利的思想环境。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指出,要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在发展现代农业的问题上,要树立人才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高度重视新型农民的培育和使用、发展和成长工作,营造一个全社会“尊重新型农民劳动、尊重新型农民创造、尊重新型农民人才”的良好氛围。三是营造有利的制度环境。把各地建设现代农业与培养新型农民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常态化、制度化、法制化,运用制度的刚性力量来鼓励新型农民创业、激励新型农民发展、关怀新型农民成长。

  1、指导思想: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着眼于全面提高农村党员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科技文化素质和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充分利用现代远程教育技术手段和教学资源,有计划地对农村党员干部进行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实用技术、科技常识和文明道德等方面的教育,以建立“干部经常受教育、群众长期得实惠”的长效机制,为建设现代化山水园林城镇提供有效的知识、信息、技术服务和人才支持。

  2、基本目标:通过开展现代远程教育,使广大农村党员干部掌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主要精神和农村基层党建工作的基本知识,了解党和国家关于“三农”问题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学会和掌握1-2种实用技术或从业技能,及时掌握有关农民致富的新经验、新信息,了解常用的经营管理和科普、文化、卫生知识,熟悉文明常识,努力培养大批有觉悟、懂科技、善经营、会管理的新型农村劳动者和各类实用人才。

  根据我镇农村实际,本着系统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和“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主要安排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国内外农业介绍、农村实用技术、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经营管理、市场信息、致富经验、农村卫生、计划生育、科普知识、文化体育、公民道德和影视戏剧欣赏等14个方面的教学内容。具体课程设置和时间安排是:

  主要包括:“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辅导、保持员先进性教育、党的基本知识、组织工作、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以村党组织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党的群众工作、村务公开和**管理、优秀党员干部先进事迹等。

  主要包括:党和国家有关“三农”问题的重大决策,粮食安全、资源与环保、土地承包、农村费税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农产品流通、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及就业、集体资产管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乡镇企业发展、小城镇建设、扶贫开发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农村基本法律制度等。

  主要包括:世界各国农业概况及先进技术、生产模式,世界农产品贸易规则,中国和山东农业概况,山东农业各产业应对入世的对策等。

  主要包括:小麦、玉米、棉花、花生、大豆、地瓜、水稻等大田作物优质新品种栽培及产品加工技术;蔬菜新品种优质高产技术和无公害生产、大棚蔬菜生产、蔬菜加工储藏技术;苹果、梨、枣、桃、板栗、核桃、樱桃、葡萄、银杏等优质果品高产栽培技术和品种改良、病虫害防治、果品加工保鲜技术;猪、牛、羊、鸡、鸭、驴、肉食鸽、兔等畜禽新品种养殖技术和疾病防疫、畜产品加工储藏技术;淡水养殖、混养等水产养殖加工技术;蝎子、黄粉虫、狐狸、貂、鸵鸟、鹿等野生动物养殖技术;牡丹、月季、玫瑰等花卉栽培和切花保鲜、盆景艺术、插花艺术及市场销售技术;林种苗木、平原和荒山绿化、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珍稀植物种植及木材加工技术;金银花、西洋参、天麻等药材栽培技术;山东绿茶生产、加工技术及茶艺;节水灌溉、农业机械化、农村电工等农业工程技术;沼气、秸秆、太阳能等农村能源利用技术。

  主要包括:农民进城务工须知;建筑工人操作技能;居室装饰装修技能;编织(柳编、麦秸编织等)、刺绣、剪纸、结艺等手工制作技能;营业员、医院护工、保育员、烹饪、服装剪裁、美容美发、保健按摩和餐饮、旅游、宾馆等服务技能,社区服务、家政服务技能;常用家用电器的维修技能;非机动车、机动车(摩托车、农用机动三轮、货车等)驾驶、保养与维修技能;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等。

  主要包括:农村综合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村企业管理及市场营销、财务会计、统计和商务活动的基本知识等。

  主要包括:主要农产品市场行情,农用物资供求信息,用工信息,农村家庭日用品购买信息,农产品及农用物资市场供求分析,农产品、农用物资质量鉴别和认证等。

  主要包括:农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带领群众致富的经验、方法,农民致富的做法、门路,各地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发展精品特色农业和龙头企业等方面的先进经验,农民投资理财基本知识,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民从事二、三产业的典型经验等。

  主要包括:物质科学、地球科学、生命科学等领域的基本科学知识;自然资源状况、生态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和防灾、减灾基本知识,日常生活及生产中的科学常识,当代科学技术成就与现代农业科技革命,反对xx、封建迷信和伪科学,崇尚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等。

  1、及时节目预告。村远程教育管理机构通过广播、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公布节目单,适时进行预告。

  2、采用多种形式授课。课程主要采取本校教师专题辅导、案例分析、操作示范、影视剧等表现形式,力求通俗易懂、寓教于乐,使农村党员干部群众喜闻乐见。

  3、多形式开展教学辅导。根据教学计划和农村党员干部群众学习需求,远程教育工作人员将结合上级部门的培训计划,组织科技下乡等活动,有针对性地加强教学辅导。利用科技教学示范实验基地,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和致富能手的作用,通过现场指导、典型示范等途径帮助农村党员干部群众解决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教学效果。

  20世纪末,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美国首先调整了知识产权战略,强化了知识产权保护,先后制订了加速专利诉讼审理、扩大专利保护的对象、促进技术的转让、强化海外市场的保护力度等法规。随后,英国、德国等面对国际科学技术与社会发展新形势,陆续制定出本国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1997年以后,日本参照美国的一些做法,从司法、行政及对外政策等角度,制定了重视专利的相关政策,通过对专利法和审查标准的修订遏制了侵权行为,保护了尖端技术,并通过设立专利技术转让中介机构,极大地促进了大学及研究机构的技术转让进程。与此同时,世界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重视。

  为了更好地引进国外知识资源,保护我国知识产权,我国政府也作出了促进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健全了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正式起步。1993年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后的《专利法》补充了微生物、遗传物质发明和生物制品等发明同样可以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标志着我国开始将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纳入了法律保护之列。此后,我国于1994年加入了国际《专利合作条约》,于1995年正式成为《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成员国,表明了我国生物技术保护正式与国际接轨。这不仅有利于国外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的发明人在我国申请并获得专利权保护,也有利于国内农业技术领域的发明在国际上获得保护,实现了农业科技的国际交流。随着我国在农业生物技术研究的快速发展,在具体组织实施农业生物技术保护工作层面上健全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国务院1993年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1996年7月农业部颁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并已陆续受理国内外一些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评价申请。2000年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全球环境基金的支持下,我国制定了《中国国家生物安全框架》,提出了我国生物安全的政策体系、法规体系和能力建设的国家框架。2001年6月,国务院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接着农业部又了与之配套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并于2002年3月20日起正式实施。2008年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正式,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迈上战略新台阶。这表明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对农业生物技术的研究、开发以及基因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等比较系统的法律保护框架。与此同时,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的种质资源和微生物专用菌种保存中心,如农业部建立的的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中心、国家专利局建立的中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CCTCC)、普通微生物保藏中心(CGMCC)等。迄今,在作物种质资源、动植物基因工程、农业微生物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

  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并举是当前开展农业生物技术研究的一项重要工作。国家不断加大“863”、“97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植物转基因重大专项”等一系列科学研究项目的资助,使农业生物技术领域的研究取得了飞速发展。特别是随着我国植物转基因技术的成熟与应用,植物转基因科研创新取得了多项成果。如转基因棉花、水稻、小麦、大豆和玉米等作物的研究和技术突破;一系列农作物的抗虫、抗病、抗逆、高产和优质的转基因作物新品种的育成;建立了多种主要农作物的遗传转化技术体系等。在动物研究中,转基因猪、牛、羊等家畜的研究也取得了突出成果。RNAi、生物芯片等技术的开拓和应用进一步加速了农业生物技术自主创新的进程。在取得这些丰硕成果的同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了进一步的增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农业生物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有了明显提高。国家从战略高度上引导农业科研和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与国际先进技术同步、同向发展。一方面积极开展农业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努力推动农业生物技术的发展。“十五”期间我国专利申请量逐年增加,年均增长率达22.8%;“十一五”期间,我国各级政府、企业和科技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益提高,预计发明专利申请总量将达到140万件。面对农业研究新成果的不断涌现,农业生物技术将在农业科技创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同时,与之对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将显得更加意义重大。

  科技创新是推动农业发展的重要动力,通过科技创新不断提升我国农业发展水平。在我国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提升我国农业国际竞争力,提高我国农业生物技术科研和产业水平将起到重大作用。

  目前,在农业研究领域,现有的机制还没有把农业科技创新和农业科技创新者的利益有效结合,农业科研与产业机构中缺乏竞争机制。因此,造成了科研人员创造的知识价值得不到市场经济下有偿的回报,导致主动研发和创造的积极性受损,更多的科研能量得不到充分发挥。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从法律层面上认定了农业科技创新是一种无形财产,使农业科技成果从无偿使用变为有偿的专利和专有技术,农业科技人员的科研劳动成果得到法律保障,从而使农业科技人员获得应有的经济回报。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成为一种具有商业价值,可以共享的资源。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保证农业科技产品在免受侵权的情况下充分共享,可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有效的激励机制,促进农业科研人员在良性科研制度和环境下创造更多的知识价值。

  农业生物技术的发展为解决当前制约我国传统农业生产中的难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如转基因抗虫棉、转基因植酸酶玉米及转基因抗病水稻等开创了农业高新技术应用的一个新时代。据农业生物技术应用国际服务组织(ISAAA)近几年的全球生物技术及转基因作物商业化发展态势报告显示,转基因作物在经历十多年的产业化后,仍在不断取得新进展。以中国的转基因抗虫棉为例,拥有抗虫棉核心技术的单价和双价抗虫基因分别获得了2001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和中国知识产权组织(SIPO)颁发的中国专利金奖和2003年中国专利优秀奖,利用这一核心技术我国已培育出80多个适应不同棉区需要的抗虫棉品种,其市场份额的增长率连续9年超过10%,累计种植面积已达1484万h2,累计减少农药使用量25.5万t,培训棉农2000多万人次,为棉农增加收入超过1484亿元,受益农户累计超过3000万户,取得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事实证明,有效的农业生物技术专利保护措施对我国农业科研和生产水平提高,农业产值提升作用巨大。现代农业竞争的焦点集中在生物技术上,保护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将技术引进与科技创新有机结合,将科研成果在法律保障平台上有效转化,这有助于推进我国科研院所和高校的智力成果迅速变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切实需求,也是促进我国生物科技进步和加快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最佳选择。

  农业可持续发展备受当今世界共同关注,20世纪80年代末,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就已反映在一些主要国际组织的文件和报告中。我国在1994年了《中国21世纪议程——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其中包括确立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和措施。随着人口急剧增长,食品供需和全球气候变化矛盾的出现,全世界仍有很多国家粮食供给紧张。同时,自然环境的破坏导致了森林面积减少、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及有限的耕地生产能力下降等现状,不仅影响当代人的生存,也影响子孙后代的发展,这就促使人们重新考虑农业未来发展的战略思路问题。利用生物技术为农业可持续发展开拓新的空间这是当今农业领域最重要的体现,而以生物技术为代表的农业高新技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必须增强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加快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立法工作,规范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积极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做好科研成果的合法有效转化、发明专利的高效应用、重点品牌的培育和保护等一系列系统性、战略性的工作,最终使得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相协调,促进农业科技创新,提升农业综合实力,推动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已成为一种具有商业价值且可以共享的资源。国家可根据自身相关的条件和需求作出科学规划、策略。因此,笔者提出“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的概念,即:将知识产权保护贯穿于科研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科研项目的开题、研发路线设计、关键技术突破以及成果评定等每个环节。如涉及粮食安全领域的小麦、玉米、水稻等主要粮食作物和棉花、油菜等主要经济作物品种的资源研究和转基因新品种培育上;农业病虫害与畜禽疫病的防治技术等方面的研究上,既要有领先的科研理念、技术创新,同时还要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渗透进去,旨在推动农业生物技术的综合发展。

  “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就是要将知识产权保护贯穿于科研工作的整个过程,在科研立项、研发设计、技术突破等各个环节充分联系和体现。首先,要确立战略目标。在立项时就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重视专利查询和文献资料的查新,真正做到思路开阔,立项质量高和研发目标准确,避免技术侵权或低效研究。其次,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建立目标考核制度,并对专利的维护和使用进行规划,同时将专利申请成果作为科研考核指标。最后,项目结束后要结合具体情况,适时、适当地选择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使科技成果及时形成知识产权。对尚未申请专利或尚未得到专利授权的科技成果,应注意保密,以备后续研究。除此以外,还要科学判断国内外未来农业生物技术及其产业化发展趋势,优先确立与国计民生相关的技术领域作为发展重点,比如生物制药与基因治疗产品、生物农业与食品加工、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生物防治技术及防治药物开发、环境生物治理技术等等。

  “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就是为了充分、有效、合理地发挥专利制度对自主知识产权的保障和激励作用。一是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将一系列有效措施和激励政策渗透到科研工作的每个环节。知识产权管理已成为促进自主创新、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要强化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管理。二是要进一步简化专利申请和授权的程序,加快审批、授权的速度,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以提高申请人进一步研发的信心和积极性。三是要激励创新,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奖励办法,对重要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可破格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推荐申报各级荣誉称号等。四是要积极创造有利于科研人员创新的科研环境,逐步建立以知识产权为导向的内部激励机制,将知识产权拥有量、知识产权运用、管理及保护状况作为科技资金资助、科技进步奖评审的主要依据。

  “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利用与设计”还需要不断强化国际间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的交流与合作,重视对农业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的制定、调整以及发展趋势的研究。积极参与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规则的变革和发展进程,共享各国农业科技进步带来全球资源的同时,也要主张我国应有的权益,维护国家的长远利益。首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我们必须谨慎地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水平作出决策,国内立法应当以维护本国利益为原则,遵循我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的最低要求,在此基础上制定有利于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制度。应当谨慎地对待高新农业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立法保护,对于像农业遗传资源这样的我国的优势领域,则应当加强立法保护;其次,改革现有不合理的农业科研管理体系,建立以提高自主知识产权为主的农业科研管理体系。长期以来,我国农业科研人员的工作过程大都是按照“科研立项完成验收鉴定报奖”这样的程序开展的,没有把知识产权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因此有必要重新确定农业科研工作的目标,将农业科研成果与自主知识产权相结合;再次,要学习、参考、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技术转让中介机构制度,促进高校和科研单位专利的顺利转让,得技术专利的形成及转让更加便利、快捷;最后,要加强保护措施。随着农业生物技术的日趋发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愈来愈频繁,但相应的保护措施也要加强,因为谁占据了专利权谁就抢先登上了至高点,由此带来的潜在经济价值是非常巨大的。因此,不断的跟踪有关国家的制度及执行情况,调整、制定我国相应的对策。既要防止海外知识产权对我国农业生物产业造成的侵害和影响,也不能因为苛刻的保护政策妨碍了积极的科技引进与交流;在加强与有关国家在法制建设及执行等方面交流的同时,也要不断促进科研产业单位和企业在海外专利的取得及行使;积极参与国际间专利合作条约的修订、各国专利制度间的协调、先行技术调查结果及审查结果的相互共享等。

脚注信息
版权所有 Copyright(C)2009-2026 首页〖天辰娱乐注册〗首页 TXT地图 HTML地图 XML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