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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成果的分类及转化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3-11-05 15:09    文字:【】【】【
摘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农业科研、农业教育并称为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我国人均农业资源有限,粮食和棉花等农产品需求呈刚性增长,农业结构不合理,生态安全问题突出,这些基本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农业科研、农业教育并称为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我国人均农业资源有限,粮食和棉花等农产品需求呈刚性增长,农业结构不合理,生态安全问题突出,这些基本国情及面临的严峻挑战,决定了必须把科技进步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根本措施,突破资源约束,持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的步伐。

  (二)以农业科研、教育部门为主体的推广模式。农业科研部门、教学单位,是农业技术的主要供给源。在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中,有的与地方政府或农村合作组织、农协通过合同或协议方式,建立比较稳固的关系,进行成果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开发、科技示范等活动;有的直接将农业应用技术研究中的科技成果物化为实物,通过科技市场流通过程,运用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机制,将农业科技成果从农业科研教学单位进入农户;有的与产业主体联合,解决理论和关键技术问题。在经费来源上,有多种方式,包括政府拨款,从科委系统、农业部门、教委系统等争取推广项目而得到支持等,单位自筹资金,科技贷款,协作单位出资等。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推广方式上,采取有偿技术转让,直接出售科研产品,如种子、化肥、新型农机具等。

  (三)企业技术的推广。由于企业技术一般是可以物化的技术,或知识产权制度相对可以得到保障的技术,科技投资具有较高的内部回报率,技术的研制与推广部门可以获得较高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就愿意投资于这些技术。根据中国科学院黄季焜等人1998年对世界上378项有关农业科研投资效益研究做的比较分析和汇总,结果表明农业科研投资的内部回报率世界平均达到49%,其中亚洲国家为67%,拉丁美洲为47%,22个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国家平均40%,非洲37%。对中国种植业科技投资的回报率研究结果也表明,中国农业科研投资的内部回报率也高达56%~60%。因此,对于这类技术,可以采取鼓励政策,并积极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通过市场公平交易的规则,由市场组织,如企业、农民技术经济合作服务组织、供销社等,进行新技术的研制和推广。

  (四)以公司或企业作为主体的推广模式。进行农业技术推广的企业,包括以农产品为加工原料的企业,及一些经营生产资料的企业,由科研院所转制而来的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等,由于企业是以获取盈利为目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以比较注重经济效益。以农产品为加工原料的企业,为了确保所需原料的供应,实现企业利益,根据市场需求动态进行新技术、新品种研制和试验,以优质品种投入和科学种植、养殖技术服务于农户。一些经营生产资料的企业,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增加利润,向农民推广有关技术,如农药、农膜、农机具、新型专用化肥、增产菌等。这种模式的经费来源,完全由企业自身负责筹措,多以市场前景好、效益高、可以迅速开发新技术为主。

  (三)准公共技术。准公共技术具有排他性和非独立性。非独立性是指农户在应用技术时,除农户本身外,还对其他农户产生外部的影响,如果是促进了他人的效益,即为外部正效应,如对农户的技术培训、防疫技术等。如果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则称外部负效应。这类技术包括技术培训、防疫技术、经营管理技术和培训服务等。

  除了以上几种推广主体外,供销社、群团组织、专业大户及中介服务机构等,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公共技术的推广。由于公共技术是难以物化的技术,知识产权制度又很难得到保障,非竞争性和不可排他性的特性,决定了所有的用户可以平等地使用这些技术,难以消除“免费搭车”现象,市场无法提供最优状态的科技投资量。因此,对此类技术的研制与推广,是由政府负责投资,或政府采取一定的手段,让受益部门返还技术改进费或技术服务费等措施,来筹措资金。

  (一)政府主导型农业推广模式。在我国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发展的历史中,政府主导型农业推广模式一直占有主导地位。改革开放以后,农业推广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加强了组织体系建设,成立了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颁布了全国及地方性的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及条例,使我国依靠技术进步促进农业发展有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今年8月,为了加强基层推广体系建设,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其推广主体是自上而下,由各级政府领导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推广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事业拨款。推广方式有:按项目推广技术;按技术承包责任制方式推广技术;技术、信息和经营服务相结合的方式;科技示范园;技术市场、农业技术咨询服务等。

  (三)以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经济合作服务组织为中心的推广模式。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是农民在参与市场的过程中,自发组织起来的,以农民为主体,吸收部分科技人员作顾问,以农民技术人员为骨干,主动寻求、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品种,谋求高收益的经营组织。由于其不断引进、开发新技术和快速而有效扩散技术的运行机制,适应众多农户的要求,加快了利用现代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的步伐。在经费来源上,一般由会员集资,或通过活劳动的奉献来解决。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借助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方式,凝聚内部和外在技术力量,规模在进一步扩大。

  (二)公共技术。公共技术多为公益性的非物化技术,如作物栽培方式等农艺技术、病虫害的预测预报等,具有非竞争性和不可排他性。非竞争性是指该类技术为所有农户等量消费,每个人的消费量与社会的总消费量相等,个别人的消费不会减少其总供给量,不存在消费量上的竞争限制。如小麦模式化栽培技术,某一农户的采用,并不影响其他农户的采用。不可排他性是指所有的农户可以平等地使用技术,且每一个农户的边际成本为零,在技术的使用上,没有竞争限制。这一性质决定了技术用户可以不经过技术持有人同意,不用支付技术价款,就可以应用,技术持有人难以保守技术秘密,不能独占其产权,要想阻止没有付费的农户使用该技术的行为是很难的,即使勉强去推行,也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很难消除所谓搭便车问题。公益性技术包括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服务等。

  (一)企业技术。企业技术商品性较强,如良种、新型肥料、饲料、疫苗、农机具及配件等,具有排他性、竞争性和独立性。所谓排他性是指该技术只要被某人消费,其他人就不能消费,例如生产上用的玉米杂交种,某农户采用后,其他农户就不能再使用。对于这类技术,必须经过支付技术价款和转让费后才能应用,技术持有者能够独占技术的产权。竞争性是指在使用技术时,如果数量一定,某农户使用多了,其他农户就使用少。独立性是指,在使用技术时,不会对他人带来外部影响。企业技术包括良种、苗木繁育技术,肥料及配方技术,农药配置及使用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农用航空技术,生长调节剂使用技术,饲料及配方技术等。

  (二)准公共技术的推广。准公共技术是介于物化技术与公共技术之间的技术,由于其具有排他性,在运作上,可采取市场机制的运行方式,由于其又具有非独立性,具有“外溢效益”,由政府资助,进行技术的研制与推广,就可以使外部效益内部化,从而使边际社会成本等于其边际社会收益,所以,必须通过政府的行为来调节,达到最优的农业科研成果的供给水平和推广水平。因此,对于这类技术,在推广应用上,应采取市场机制与政府调节相结合的方式。例如,对农民举办农业实用技术的培训,就可采取补贴和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向参加培训人员收取部分费用,其余部分由政府进行补贴。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各种田间作业在不断地提高机械化水平,如耕地、播种、施肥、锄草、收割、脱粒、烘干、储藏、加工等,对于这些机械的使用,必须经过培训,农户才会学会操作和维修,可由销售农机的企业承担费用,或农户自己承担培训费用。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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