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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成果的分类及转化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3-12-02 06:44    文字:【】【】【
摘要:(三)以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经济合作服务组织为中心的推广模式。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是农民在参与市场的过程中,自发组织起来的,以农民为主体,吸收部分科技人员作顾问,以农民

  (三)以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经济合作服务组织为中心的推广模式。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是农民在参与市场的过程中,自发组织起来的,以农民为主体,吸收部分科技人员作顾问,以农民技术人员为骨干,主动寻求、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品种,谋求高收益的经营组织。由于其不断引进、开发新技术和快速而有效扩散技术的运行机制,适应众多农户的要求,加快了利用现代技术改造传统农业的步伐。在经费来源上,一般由会员集资,或通过活劳动的奉献来解决。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借助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方式,凝聚内部和外在技术力量,规模在进一步扩大。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审批转化资金年度预决算,参与审议转化资金支持重点、项目指南、年度工作计划及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参与审定转化资金支持项目,联合科技部下达项目预算,对转化资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科技部、财政部会同农业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成立转化资金工作协调小组。科技部和财政部分别为正副组长单位,农业部、水利部和国家林业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参与审定项目指南、推荐专家和协调重大事项等工作。

  第十三条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转化资金分别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金注入方式给予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已具备一定产业化能力,具有市场前景,有望形成一定规模、取得一定效益,并已落实银行贷款的转化资金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转化资金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第一年到位贷款所应支付银行利息的总额,并视不同情况予以贴息。

  (二)公共技术。公共技术多为公益性的非物化技术,如作物栽培方式等农艺技术、病虫害的预测预报等,具有非竞争性和不可排他性。非竞争性是指该类技术为所有农户等量消费,每个人的消费量与社会的总消费量相等,个别人的消费不会减少其总供给量,不存在消费量上的竞争限制。如小麦模式化栽培技术,某一农户的采用,并不影响其他农户的采用。不可排他性是指所有的农户可以平等地使用技术,且每一个农户的边际成本为零,在技术的使用上,没有竞争限制。这一性质决定了技术用户可以不经过技术持有人同意,不用支付技术价款,就可以应用,技术持有人难以保守技术秘密,不能独占其产权,要想阻止没有付费的农户使用该技术的行为是很难的,即使勉强去推行,也要付出高昂的成本,很难消除所谓搭便车问题。公益性技术包括关键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农作物和林木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水资源管理和防汛抗旱技术服务,农业公共信息服务等。

  (四)以公司或企业作为主体的推广模式。进行农业技术推广的企业,包括以农产品为加工原料的企业,及一些经营生产资料的企业,由科研院所转制而来的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等,由于企业是以获取盈利为目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以比较注重经济效益。以农产品为加工原料的企业,为了确保所需原料的供应,实现企业利益,根据市场需求动态进行新技术、新品种研制和试验,以优质品种投入和科学种植、养殖技术服务于农户。一些经营生产资料的企业,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增加利润,向农民推广有关技术,如农药、农膜、农机具、新型专用化肥、增产菌等。这种模式的经费来源,完全由企业自身负责筹措,多以市场前景好、效益高、可以迅速开发新技术为主。

  (二)农副产品贮藏加工及增值技术成果转化;Baidu Nhomakorabea

  第十一条转化资金不支持已经成熟配套,并大面积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不支持有知识产权纠纷的项目,不支持低水平重复项目。

  (二)以农业科研、教育部门为主体的推广模式。农业科研部门、教学单位,是农业技术的主要供给源。在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中,有的与地方政府或农村合作组织、农协通过合同或协议方式,建立比较稳固的关系,进行成果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开发、科技示范等活动;有的直接将农业应用技术研究中的科技成果物化为实物,通过科技市场流通过程,运用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机制,将农业科技成果从农业科研教学单位进入农户;有的与产业主体联合,解决理论和关键技术问题。在经费来源上,有多种方式,包括政府拨款,从科委系统、农业部门、教委系统等争取推广项目而得到支持等,单位自筹资金,科技贷款,协作单位出资等。在推广方式上,采取有偿技术转让,直接出售科研产品,如种子、化肥、新型农机具等。

  第四条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扶持和保护农业、加强农业科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遵守有关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科技部负责制定和发布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审议转化资金运作的重大事项,批准转化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审定转化资金支持项目,会同财政部下达项目预算,并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除了以上几种推广主体外,供销社、群团组织、专业大户及中介服务机构等,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一)公共技术的推广。由于公共技术是难以物化的技术,知识产权制度又很难得到保障,非竞争性和不可排他性的特性,决定了所有的用户可以平等地使用这些技术,难以消除“免费搭车”现象,市场无法提供最优状态的科技投资量。因此,对此类技术的研制与推广,是由政府负责投资,或政府采取一定的手段,让受益部门返还技术改进费或技术服务费等措施,来筹措资金。

  第八条科技部和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聘请具有一定权威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提出咨询意见。

  第九条转化资金根据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地域性强、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围绕《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实施,支持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

  (一)企业技术。企业技术商品性较强,如良种、新型肥料、饲料、疫苗、农机具及配件等,具有排他性、竞争性和独立性。所谓排他性是指该技术只要被某人消费,其他人就不能消费,例如生产上用的玉米杂交种,某农户采用后,其他农户就不能再使用。对于这类技术,必须经过支付技术价款和转让费后才能应用,技术持有者能够独占技术的产权。竞争性是指在使用技术时,如果数量一定,某农户使用多了,其他农户就使用少。独立性是指,在使用技术时,不会对他人带来外部影响。企业技术包括良种、苗木繁育技术,肥料及配方技术,农药配置及使用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农用航空技术,生长调节剂使用技术,饲料及配方技术等。

  (二)准公共技术的推广。准公共技术是介于物化技术与公共技术之间的技术,由于其具有排他性,在运作上,可采取市场机制的运行方式,由于其又具有非独立性,具有“外溢效益”,由政府资助,进行技术的研制与推广,就可以使外部效益内部化,从而使边际社会成本等于其边际社会收益,所以,必须通过政府的行为来调节,达到最优的农业科研成果的供给水平和推广水平。因此,对于这类技术,在推广应用上,应采取市场机制与政府调节相结合的方式。例如,对农民举办农业实用技术的培训,就可采取补贴和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向参加培训人员收取部分费用,其余部分由政府进行补贴。随着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各种田间作业在不断地提高机械化水平,如耕地、播种、施肥、锄草、收割、脱粒、烘干、储藏、加工等,对于这些机械的使用,必须经过培训,农户才会学会操作和维修,可由销售农机的企业承担费用,或农户自己承担培训费用。

  202x年2月发布的《农业部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支持、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提高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简称“科教司”)、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简称“中心”)和项目单位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负责项目实施工作。

  (二)无偿资助。对具有较大社会和生态效益,或不易直接取得市场回报的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资金项目,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转化资金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重大项目不超过300万元。

  (三)资本金注入。主要用于支持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后续创新能力,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及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促进作用,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

  (三)企业技术的推广。由于企业技术一般是可以物化的技术,或知识产权制度相对可以得到保障的技术,科技投资具有较高的内部回报率,技术的研制与推广部门可以获得较高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就愿意投资于这些技术。根据中国科学院黄季焜等人xx年对世界上378项有关农业科研投资效益研究做的比较分析和汇总,结果表明农业科研投资的内部回报率世界平均达到49%,其中亚洲国家为67%,拉丁美洲为47%,22个经济合作发展组织国家平均40%,非洲37%。对中国种植业科技投资的回报率研究结果也表明,中国农业科研投资的内部回报率也高达56%~60%。因此,对于这类技术,可以采取鼓励政策,并积极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通过市场公平交易的规则,由市场组织,如企业、农民技术经济合作服务组织、供销社等,进行新技术的研制和推广。

  有关资本金注入项目的申请、立项及管理、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本金投入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转化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开发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渠道的资金投入,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生产的前期性开发,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农业科技发展规律,有效支撑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新型农业科技投入保障体系。

  (一)政府主导型农业推广模式。在我国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发展的历史中,政府主导型农业推广模式一直占有主导地位。改革开放以后,农业推广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加强了组织体系建设,成立了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颁布了全国及地方性的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及条例,使我国依靠技术进步促进农业发展有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今年8月,为了加强基层推广体系建设,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2x〕30号)。其推广主体是自上而下,由各级政府领导的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推广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财政事业拨款。推广方式有:按项目推广技术;按技术承包责任制方式推广技术;技术、信息和经营服务相结合的方式;科技示范园;技术市场、农业技术咨询服务等。

  转化资金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的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机构和大学通过创办企业的方式申报转化资金项目。以服务于农业、农村,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强的转化资金项目,可由科研单位和大学承担。

  (三)准公共技术。准公共技术具有排他性和非独立性。非独立性是指农户在应用技术时,除农户本身外,还对其他农户产生外部的影响,如果是促进了他人的效益,即为外部正效应,如对农户的技术培训、防疫技术等。如果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则称外部负效应。这类技术包括技术培训、防疫技术、经营管理技术和培训服务等。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农业科技发展纲要》,加速农业、林业、水利等科技成果(以下简称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国家农业技术创新能力,为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为加强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转化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制定本办法。

脚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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